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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0章 欲加之罪

第100章 欲加之罪 (第2/2页)
  
  “为何汝对吾之态度骤变?是吾昨日之言耶?抑或吾过早越界?”
  
  “抱歉,双双。吾曾言,包容为要,吾或非汝所期之人,吾之冒昧与无礼,实非本意,吾亦欲尽力而为。”
  
  “汝越吾界,吾心不悦。更甚者,汝事后高坐审问,言为心镜。”
  
  “吾并无高坐之意,彼时吾心悦汝,欲与汝共融,仅此而已。”
  
  “吾急于此,以为汝亦有所愿,未料吾之过急,吾欲负责到底,愿与汝共度此生,共建美好。”
  
  “汝坏,违吾之意,强行越界。”
  
  “吾不知如何解,唯言抱歉。”
  
  “今日之事,且至此。”
  
  “汝已上车乎?”
  
  “然。”
  
  “吾愿伴吾者,能将心力置于学业、事业及健康之上。”
  
  “有实力者,方有魅力。”
  
  “诚然。”
  
  “若无强健之体,无健全之人格,无与时俱进之提升,则甜蜜之言,终将苍白无力。”
  
  “被褥已至,下次赠汝。”
  
  “勿为吾购物,汝之财,非易得也。”
  
  “吾欲汝存之,以备家用。”
  
  “善。”
  
  “汝冷否?无碍,此非重资。”
  
  “吾将外出,同事相约,汝自观书,注意保暖。”
  
  “被子汝留用,汝归否?吾亦归途。”
  
  “此乃被褥乎?汝欲赠吾金?”
  
  “然,若是,吾便赠之。”
  
  “善,一百金。”
  
  “加之暖脚之器。”
  
  “谢汝,被子吾留,汝今日无暇乎?犹怒耶?”
  
  “吾或不能伴汝左右。”
  
  “为何?因前日之言乎?”
  
  “可通话乎?”
  
  “吾今不宜情事,心思在学业与工作上。”
  
  “吾不便误汝。”
  
  “吾可等,待汝有心之时。吾已知之,然不欲扰汝。”
  
  “请删吾之微信,即刻。”
  
  “吾感困惑,不欲轻启,亦不欲轻弃。然汝既有此意,吾必有其因。”
  
  “吾将等。”
  
  “大双,删之。”
  
  “吾闻之,然吾不能。”
  
  “汝欲止此,吾必有其考量,吾愿听之。若汝恐吾扰,吾可减少相见,减少言谈,若汝不欲此事,吾便不为。”
  
  “速寝,晚安。”
  
  “谢汝于怒时仍愿与吾言。”
  
  此大双之举,当属恶人先告状之实,自知理屈词穷,实则心虚所致,故以高声掩饰其忧惧之心。或恐闵唯礼君数度询问,触其敏感且难以启齿之隐衷也。当然,闵唯礼心中亦有不可告人之秘,是以草木皆兵,逢事便慌,一概认错。殊不知彼已如铁板钉钉,自认强奸之罪,于男女相恋之时,此类情事或有之。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载,强奸者,乃凭暴力、胁迫或他种非法手段,强行与女子合也。律条虽未明文限定犯罪之主必为男子,然论理之间,即亲密伴侣之中,此罪之构成亦非不可能。要之,合必两心相悦,若有强迫之行,则或可论罪矣。
  
  强奸之罪,何以定义与构成?乃谓不顾女子之意愿,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,强与之交合也。法律未言情侣或夫妻之间无此罪之可能。但有一方强之,无论是否情侣,皆可为强奸。
  
  若相恋之际有强奸之事,何以处之?如二人争吵而冷战,女子已明言不欲亲昵,而男子强与之合,则男子或可坐强奸之罪。犯此罪者,或可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严重者,刑或更重。
  
  何以预防与应对此等事?相恋之际,宜多沟通,尊重对方之意愿。若遇此事,宜速报警,求助于法律。法律者,保护众人之性自主权也,无论是否在相恋之中,强迫他人交合,皆属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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